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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

    一、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信访举报来源

    1.本级受理:来信、来访、电话和网络。

    2.上级转办或交办

    3.其他部门转办或交办

    (三)工作流程

    1.前期处理:来访的核实身份、接谈记录;来信的消毒、分析、拆封、装订、盖章;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2.受理登记:台账登记,录入系统。

    3.办理处理:集中研判,填写重要信访举报拟办单,领导审批,转办相关部门。

    4.回复反馈:承办部门反馈结果,录入系统和台账,资料归档。

    5.信访总结分析:总结,分析,报表,上报或下发等。

     

    二、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程序

    (一)查办案件工作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

    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违纪违法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和证实。

    立案: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依照规定决定立案。

    调查: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

    移送审理: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三、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